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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自112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,將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(視為農地)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,進行為期3個月的使用情形清查。該局說明,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,移轉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,土地承受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,曾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,或雖已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,即使於再移轉時取得公所核發之農業使用證明書,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。該局提醒,如經清查發現未作農業使用者,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恢復農業使用,請民眾務必於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,並注意不要再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形,否則將來再移轉時將增加土地增值稅之負擔。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,歡迎利用該局總(分)局電話查詢,將有專人為您服務。總局:332-6181分機2752~2757、2762~2767中壢分局:451-5111分機202~215大溪分局:380-0072分機111~114、121~122楊梅分局:478-1974分機102~109蘆竹分局:352-8671分機122~1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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